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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出台养老保险转续办法 |
2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全国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会议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转续关系而在两地往返奔波,暂行办法规定了统一的办理流程,参保人员离开就业地,由社保经办机构发给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参保,只需提出转续关系的书面申请,转入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协调办理审核、确认和跨地区转续手续。国家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保机构信息库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 作为一项重要的弥补性措施,该制度最大的意义在于将农民工囊括在内,这有利于缓解我国社保制度碎片化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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