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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服饰顺利通过WRAP认证 
苏州**鞋厂于顺利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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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电子以零问题的成绩一次性通过
EICC认证审核并向我司来电致谢
苏州**工贸顺利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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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贸易旗下多家LIDL工厂通过
BSCI认证
无锡**工艺品有限公司通过ETI审核
我公司南京
SA8000研讨会胜利闭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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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奥地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厦门ITS举办行业互动活动
6月2日我公司与上海**实业签订包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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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贺张家港**贸易下属两家工厂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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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日苏州**科技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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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4日常熟**电子通过
ICTI验厂
6.月5日张家港**鞋业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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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0日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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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3日如皋**数码
Best Buy验厂取得历年来最好成绩
6月13日海门**时装
C-TPAT验厂过关
6月13日南通**服饰
BSCI验厂合格
6月13日如东**时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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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9日我公司CSR研讨会在无锡召开
10月28日苏州XX服饰在我公司辅导下通过
BSCI认证,被审核员誉为苏州最优服装工厂
10月29日苏州奥地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召开公司大会公布上半年业绩,累计辅导企业322家,一次性通过率95%
12月18日,苏州奥地特企业对厦门27家外贸公司开展BSCI认知培训公开课
扬州zy玩具ICTI认证取得优异成绩
2010我公司业绩大幅增长,全年累计辅导工厂达903家!
2011年3月,帮助83家工厂通过验厂(其中ICTI认证5家)
2011年4月,帮助75家工厂通过验厂(其中EICC认证3家,ICTI认证2家)
2011年5月,帮助79家工厂通过验厂(其中,ICTI认证2家,SA8000认证2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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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苏州某电子厂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劳动保护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必须及时、准确地掌握员工伤亡事故的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找出事故发生的规律,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防止重复事故发生,以保证生产安全,搞好劳动保护工作。
1.事故的分类
1.1 伤亡事故:凡属本厂员工(包括临时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1.2 火灾事故。由于火灾造成的人身伤亡或一定的物质财产损失的事故。
1.3 设备事故。由于某种原因引起的机械设备、工艺设备、动力设备、贵重仪器仪表和工具的非正常损坏(包括设备管线发生故障)。
1.4 车辆伤害事故。凡是工厂内车辆所造成的车辆损坏、物质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事故。
1.5 其它事故。
2.事故报告:
2.1 各级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逐级如实报告,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整个报告过程不得超过24小时。其中:轻伤事故,由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直接或逐级报告工厂安全生产负责人。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由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直接或逐级报告工厂安全生产负责人,再由工厂安全生产负责人向当地企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会、公安部门和检察院报告。紧急状态下也可直接拨打110、120、119等救援电话。
2.2 报告的内容包括: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
(3) 拨打110、120、119等救援电话后,工厂安全生产管理部应及时派人到路口指引有关人员进入厂区。
3、事故管理的分工
 3.1各类事故的管理,在总经理统一领导下,由各有关的分管副总负责。各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分工管理的事故,负责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
3.2 除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上报和日常管理由安全部负责。
3.3 质量事故由质量部负责管理,设备事故由工程部负责管理,其它事故均由安全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管理。
3.4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所管的事故,可按起始原因判定事故类别。在界限不清时,由公司指定一个部门负责管理。
4事故报告程序
4.1 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处理外,应同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而后逐级上报;对重大事故,应立即用快速方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2 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的部门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4.3 发生重大火灾、化学爆炸及多人伤亡(含急性中毒)应同时立即报告消防救护部门。
4.4 发生事故的单位(或部门)应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经主管领导审查后,报送上级有关部门。一般事故不超过一天,重大事故不超过一小时。对重大事故,应写出调查报告,并于二十天内报送上级机关。
4.5 对待事故报告必须严肃认真,填写时要内容仔细、字迹清楚,时间、地点、原因、部位、情节、损失等内容都要准确,防范措施落实,责任明确,按时上报,不得无误拖延、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如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上报者,应事先说明原因,否则,除责成上报外,并追究所在部门领导责任,严肃处理。
4.6 伤亡事故的报告应按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凡外单位人员在本公司劳动时发生的事故,由本公司按表外统计上报,并说明伤亡者单位、姓名和来厂原由。
4.7 凡因公负伤者必须及时去医务部门检查,经医生诊断为需要休息者,须持有休息证明方能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如工伤者从发生事故受伤起,一个月内未能确定为重伤者,按轻伤事故统计,若一个月以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由重伤转为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或死亡事故上报,也不再作专题调查报告。
4.8 凡因属外界原因或由于自然条件造成的事故,也要按规定上报,但不作为所在单位的责任事故。
5、事故抢险和救护
5.1 一旦发生事故,必须积极组织抢救,妥善处理,以防事故蔓延扩大。
5.2 发生事故时,公司各级领导应亲临现场,直接指挥组织抢救,并注意保护事故现场。对有毒有害物料大量外泄的事故场所和火场,必须设立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带好防毒面具,对中毒、灼伤、烫伤人员应及时抢救处理。
6、事故责任划分
6.1安全管理实行总经理全面负责和各主管副总分管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而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解决而造成后果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
6.2由于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由主管副总和安全部负责。管理部门已制订或已建议制订规章制度,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领导者负责。
6.3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没采取的,由相关领导者负责;已制订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
6.4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否则要追究科研设计单位的责任。
6.5制造、施工部门,未严格按图施工,未经设计或修改设计未经批准而施工者,要对由此发生的事故负责。
6.6操作员工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安全作业证才能独立操作。无安全作业证者发生事故,应由委托者负主要责任,已取得安全作业证者,违章发生事故,由操作者本人负主要责任。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6.7在培训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预顶岗必须经车间主任或部门负责人批准,指定师傅监护。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责任事故,由本人负责。
6.8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发生重大事故时,要追究领导的责任。
7、事故调查和处理
7.1发生事故后,所在单位和部门都要按“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分析,找出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的措施。
7.2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当天内由车间或部门领导组织调查分析。
7.3重大事故,由分管付总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分析。
7.4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的规定执行。
7.5轻伤、重伤事故由分管付总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动力、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事故调查。
7.6死亡事故由安全部会同当地劳动、公安、人民检察院、工会及其它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7.7重大死亡事故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安全部会同同级劳动、公安、人民检察院、工会以及其它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7.8在事故调查中,要实事求是地分清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降职、降薪、撤职、留厂察看、开除厂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9对一般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由所在车间部门提出,由安全部审核报副总经理批准;对重大事故,应由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经总经理签署意见,根据审批权限报上级机关批准;对重大责任事故、破坏性事故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10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或破坏事故现场以及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对防止和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7.11安全部要建立事故档案,各职能部门应按分工整理,登记和保管好事故资料,对所有事故调查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录像、录音、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仪表记录、旁证材料、登记表及报告书应妥善保管,备案存档。重大事故登记表,应写明事故单位、名称、部位、原因、伤害情况概要、事故概况及事故分析图等内容。
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安全部。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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