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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术语释义 |
1. 耐火极限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稳定性、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2. 不燃烧体 用不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3. 难燃烧体 用难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可燃材料做成而用不燃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4. 燃烧体 用可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5. 闪点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液体挥发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 6. 爆炸下限 可燃的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可燃蒸气、气体的浓度,按体积比计算)。 7. 沸溢性油品 含水并在燃烧时可产生热波作用的油品,如原油、渣油、重油等。 8. 半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小于等于1/2者。 9. 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 10. 多层厂房(仓库) 2层及2层以上,且建筑高度不超过24.0m的厂房(仓库)。 11. 高层厂房(仓库) 2层及2层以上,且建筑高度超过24.0m的厂房(仓库)。 12. 高架仓库 货架高度超过7.0m且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13. 重要公共建筑 人员密集、发生火灾后伤亡大、损失大、影响大的公共建筑。 14. 商业服务网点 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用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15. 明火地点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16. 散发火花地点 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等固定地点。 17. 安全出口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18. 封闭楼梯间 用建筑构配件分隔,能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19. 防烟楼梯间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防烟前室,或设有专供排烟用的阳台、凹廊等,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乙级防火门的楼梯间。 20. 防火分区 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耐火楼板及其它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21. 防火间距 防止着火建筑的辐射热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22. 防烟分区 在建筑内部屋顶或顶板、吊顶下采用具有挡烟功能的构配件进行分隔所形成的,具有一定蓄烟能力的空间。 23. 充实水柱 由水枪喷嘴起到射流90%的水柱水量穿过直径38cm圆孔处的一段射流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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