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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应给予劳动者怎样的赔偿? |
问:同乡好友小丽在苏州某服装厂上班,但是摊上了一个守财奴老板,经常会借机找理由克扣工资,有时工资尽然扣的比苏州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还低!我想这种情况应该不止一人,那么想知道工人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该给予劳动者怎样的赔偿? 答: 根据劳动部《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企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由当地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视其欠工资时间长短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欠付1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20%赔偿金;欠付3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50%赔偿金;欠付 3个月以上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100%赔偿金。拒发所欠工资和赔偿金的,对企业和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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