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12日讯 老板欠了职工工资,管自己跑路不说,还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恶意转让公司股权、抵押资产。其实这种行为除了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触犯了刑法。去年年底,本报《拖欠100多位员工57万元工资犯了罪》一文曾报道此事。近日,绍兴越城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此案中的欠薪老板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据悉,这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刑以来,绍兴首例该类案件。 2011年,张某经营的公司陷入债务危机后,绍兴市某纺织品有限公司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的服装公司支付货款并申请财产保全,张某的服装公司银行账户中的25万余元人民币被法院冻结。在此情况下,张某竟于2011年8月10日,与绍兴市某电气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担保协议书,将服装公司的机器设备及日常用品抵押给该公司。 同月中下旬,张某又与黄某签订虚假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将服装公司虚假转让给黄某,并于同月26日经工商登记予以变更,将公司法人变更为黄某。然而,事实上这只是“幌子”。事后根据黄某陈述及张某的交代,黄某仅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将公司转给黄某只是为了“避避风头”。 对于张某抵押公司资产及虚假转让股权的行为,张某在法庭上辩称只是普通民事行为,并非为了逃避支付职工工资而转移财产。张某称,去年七八月份,因订单出现问题,公司经营不善亏损300余万元,陷入债务危机,为了逃避经济债务,于是关闭手机、暂时离开绍兴。 对此,检察机关却并不认可。检察机关认为,张某在明知服装公司的财产随时可能被法院冻结、公司随时可能倒闭、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所有欠款及工人工资的情况下,将公司仅有的资产抵押及转让公司股权,属于不正当处理公司财产。 因为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刑以来的首例涉嫌该罪名的案件,此案也一度引起关注。究竟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日前,越城区法院审理认定,张某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企业经营困难陷入债务危机的情况下,没有采用积极态度处理问题,反而将公司资产抵押他人、将公司股权虚假转让他人、变更法定代理人,逃避支付公司144名职工工资56万多元。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专家表示,过去,老板恶意欠薪往往以民事纠纷方式进行处理。老板跑路被找到了,拿出钱问题就解决了。这种“无代价的欠薪行为”,可以说是对企业主的纵容。目前,滋生欠薪的温床已被打破,2011年5月1日正式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列入刑法,明确规定以转移、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只是由于该罪名规定目前仍较为原则性,故司法实践中以该罪名入罪案件屈指可数。如今此案把“跑路老板”抓了个现形,给相关企业负责人敲响了一记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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