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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玩具通过ICTI认证
南通**服饰顺利通过WRAP认证 
苏州**鞋厂于顺利通过
BSCI认证
宁波**电子以零问题的成绩一次性通过
EICC认证审核并向我司来电致谢
苏州**工贸顺利通过
Target验厂
上海**贸易旗下多家LIDL工厂通过
BSCI认证
无锡**工艺品有限公司通过ETI审核
我公司南京
SA8000研讨会胜利闭幕
 5月20日
苏州奥地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厦门ITS举办行业互动活动
6月2日我公司与上海**实业签订包年
验厂咨询合同
祝贺张家港**贸易下属两家工厂通过
ICTI认证审核
6月3日苏州**科技通过
BSCI验厂
6月4日常熟**电子通过
ICTI验厂
6.月5日张家港**鞋业司通过
ETI验厂
6月4日镇江**体育用品厂
FSC认证取得良好成绩
6月10日我公司
BSCI研讨会在苏州召开
6月11日苏州**贸易接受我公司
BSCI认知培训
6月13日如皋**数码
Best Buy验厂取得历年来最好成绩
6月13日海门**时装
C-TPAT验厂过关
6月13日南通**服饰
BSCI验厂合格
6月13日如东**时装
ICTI认证中取得A证
6月14日通州市**袜业取得
WRAP认证证书
热烈祝贺我公司员工Charly月15日获得ISO外审员资格证书
6月29日我公司CSR研讨会在无锡召开
10月28日苏州XX服饰在我公司辅导下通过
BSCI认证,被审核员誉为苏州最优服装工厂
10月29日苏州奥地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召开公司大会公布上半年业绩,累计辅导企业322家,一次性通过率95%
12月18日,苏州奥地特企业对厦门27家外贸公司开展BSCI认知培训公开课
扬州zy玩具ICTI认证取得优异成绩
2010我公司业绩大幅增长,全年累计辅导工厂达903家!
2011年3月,帮助83家工厂通过验厂(其中ICTI认证5家)
2011年4月,帮助75家工厂通过验厂(其中EICC认证3家,ICTI认证2家)
2011年5月,帮助79家工厂通过验厂(其中,ICTI认证2家,SA8000认证2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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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CI认证之保护未成年工

BSCI认证之保护未成年工
未成年工保护的特殊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锅炉司炉。
  第四条 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第五条 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者:
  (一)心血管系统
  1.先天性心脏病;
  2.克山病;
  3.收缩期或舒张期二级以上心脏杂音。
  (二)呼吸系统
  1.中度以上气管炎或支气管哮喘;
  2.呼吸音明显减弱;
  3.各类结核病;
  4.体弱儿,呼吸道反复感染者。
  (三)消化系统
  1.各类肝炎;
  2.肝、脾肿大;
  3.胃、十二指肠溃疡;
  4.各种消化道疝。
  (四)泌尿系统
  1.急、慢性肾炎;
  2.泌尿系感染。
  (五)内分泌系统
  1.甲状腺机能亢进;
  2.中度以上糖尿病。
  (六)精神神经系统
  1.智力明显低下;
  2.精神忧郁或狂暴。
  (七)肌肉、骨骼运动系统
  1.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
  2.一个及一个以上肢体存在明显功能障碍;
  3.躯干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动受限,包括强直或不能旋转。
  (八)其他
  1.结核性胸膜炎;
  2.各类重度关节炎;
  3.血吸虫病;
  4.严重贫血,其血色素每升低于九十五克(<9.5g/dL)。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二)工作满一年;
  (三)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第七条 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应按本规定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第九条 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一)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按本规定第三、四、五、七条的有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
  (三)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四)《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条 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犯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各级工会组织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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