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SC建立了一个全球网络,包括FSC国际中心、地区办公室和国家倡议。其组织机构如图1所示。
(1)FSC国际中心 FSC国际中心是FSC全球网络组织架构的基础,负责制定FSC的全球战略方向,协调地区办公室的活动,保证全球行动的一致性。
FSC会员大会的组成兼顾社会、经济和环境各方面的利益以及南方国家(发展中国家)和北方国家(发达国家)的平衡。所有会员分为3个议事组:经济议事组(占1/3)、环境议事组(占1/3)和社会议事组(占1/3)。其中每组又分为南部和北部两个小组,其代表各占50%。其中环境、社会组的成员包括一些重要的非政府组织,如地球之友、绿色和平组织、世界自然基金会等。经济组主要成员有世界著名零售商,如英国的百安居(B&Q)和Homebase,美国的Home Depot,瑞典的宜家家居公司(IKEA),以及著名的生产商,如瑞典的AssiDoman和Korsnas等。至2008年底,FSC共有789名会员,我国目前有17名会员。
FSC会员大会是最高决策机构,每3年举行1次。大会确定会员名单,回顾发展进程,审定机构章程、制度和政策,并通过成员投票方式加以修订。
董事会由会员大会代表选举产生,由9名董事组成,任期3年。9名董事分别代表3个议事组,兼顾南北国家的平衡。
图1 FSC组织机构示意图
秘书处负责日常管理,由执行主任领导。执行主任是FSC的首席执行官,他既是董事会秘书、首席执行官,又是秘书处秘书长。
(2)国家倡议
FSC国家倡议是FSC将其权利或活动下放到国家或地区的一种途径,它构成了FSC全球网络的基础。按不同阶段它可分为FSC联络员、FSC工作组、FSC咨询委员会和FSC国家/地区办公室4种形式。这4个阶段是逐步发展的,每个阶段所承担的义务、职责和活动也越来越重要,FSC对其批准的要求也更为严格。
FSC国家倡议的任务是:
* 在当地宣传FSC;
* 使FSC更易接受和符合当地的情况;
* 鼓励当地利益方的进一步参与;
* 制定和测试FSC地区标准;
* 与FSC国际会员开展有效合作;
* 促进认证活动的成功开展与监督。
FSC国家倡议所开展的活动包括:向FSC提供和反馈该国的信息、参与当地政策的制定、开展教育活动、保护FSC的名称和商标、会员管理、开展咨询与合作,以及处理争议等。
至2008年底,FSC发展了54个国家倡议,包括30个国家工作组和24个国家联络员。这些国家是:阿根廷、比利时、玻利维亚、巴西、加拿大、保加利亚、喀麦隆、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克罗地亚、捷克、丹麦、厄瓜多尔、爱沙尼亚、芬兰、德国、加纳、匈牙利、意大利、日本、墨西哥、莫桑比克、荷兰、巴布亚新几内亚、秘鲁、波兰、罗马尼亚、俄罗斯、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美国、越南、赞比亚、法国、中国、洪都拉斯、爱尔兰、卢森堡、布基纳法索、科特迪瓦、刚果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埃塞俄比亚、加蓬、拉脱维亚、摩洛哥、尼泊尔、挪威、葡萄牙、塞内加尔、南非、坦桑尼亚和乌克兰。
(3)地区办公室
FSC地区办公室是适应FSC全球新的发展形势而建立起来的。它是国家倡议的服务中心,为其提供培训和指导计划,也为尚未发展国家倡议的国家发展FSC提供支持。目前,FSC在非洲、亚洲、欧洲和拉丁美洲建立了4个地区办公室。由于加拿大、中国、俄罗斯和美国的地理范围很大,FSC也将考虑在这些国家建立“地区”办公室。
1994年,FSC制定了全球统一的《FSC原则与标准》(共10条原则和56个标准),1999年和2000年进行了两次修订。这些原则和标准为认证森林经营提供了总体框架或一般性标准,适用于热带、温带和寒带森林。在实际审核时,须应用适用于不同地区、国别、区域或某种森林类型和非木质林产品的更详细的标准,统称为FSC地区标准。
《FSC原则与标准》是国际标准,在全球范围内适用。它由很多国家的代表共同参与制定,经过了广泛咨询,最终由FSC会员大会批准发布。该标准的修改也需得到FSC会员大会的批准。任何国家和地区都可根据FSC国家倡议手册,成立FSC国家工作组制定地区标准,使其更符合当地的特定环境,促进负责任的森林经营。FSC的地区标准适用于该地区,是《FSC原则与标准》在该地区开展森林认证审核的实际应用版本。它必须遵守《FSC原则与标准》,符合当地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并且经过了公正、透明和系统的制定过程。它在《FSC原则与标准》的框架下制定了指标和检验方法。
为了保证全球不同地区FSC标准的一致性和完整性,任何地区标准都须经过FSC董事会的批准。这要求地区标准符合FSC标准制定的所有要求,包括标准的内容和制定过程,以保证FSC认证的可信性。一旦通过了FSC批准,在该标准适用的地理区域或范围内,FSC认证机构都须应用此标准开展认证审核。
到2007年3月30日,FSC已经批准的地区标准包括17个国家的28个标准:玻利维亚(巴西坚果人工林和低地森林)、巴西、加拿大(海岸林区、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地区和温带林区)、哥伦比亚(天然林和人工林)、德国、秘鲁(巴西坚果和亚马孙林区)、瑞典、英国、美国(多石山区、密执根州中部阔叶林区、东南地区、东北地区、西南地区、太平洋沿海地区、密苏里州活希托河地区和阿巴拉契亚地区),英国(FSC国家标准),丹麦,荷兰,西班牙,芬兰,捷克,哥伦比亚。另外,还有20多个国家的标准正在制定之中。
FSC的认证方法与认证过程
FSC提供了3种认证方法:独立认证、资源管理者认证和联合认证。
认证过程一般都包括预审、主审、同行评审以及颁发认证证书等几个过程。如果符合认证标准要求,认证机构就可颁发认证证书。但认证机构仍可就一些次要不符合项,要求森林经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采取措施进行改进。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每年接受一次年度监督审核。认证机构在网上公布认证报告概要,供各方查询与监督。
FSC的认证机构
截止2009年2月,FSC认可了22家认证机构,分别是:
(1)美国科学认证体系森林保护计划(Scientific Certification Systems Forest Conservation Program),简称SCS;
(2)美国非政府组织雨林联盟精明木材认证计划(Rainforest Alliance Smart Wood Program),简称SmartWood或SW;
(3)英国非政府组织土壤协会木材标签计划(Soil Association Woodmark Scheme),简称SA;
(4)南非的SGS公司;
(5)英国的BM TRADA认证有限公司,简称TT;
(6)德国农业技术咨询公司Terra体系,简称GFA;
(7)意大利的Certiquality;
(8)瑞士的IMO;
(9)荷兰的SKAL;
(10)加拿大的KPMG森林认证服务公司,简称KPMG;
(11)瑞士质量和管理体系协会(SQS);
(12)法国的CTBA;
(13)法国的EUROCERTIFOR,简称EUR;
(14)意大利的ICILA;
(15)墨西哥的VIBO;
(16)法国的Bureau Veritas Certification(BV);
(17)比利时木材技术研究所(CTIB);
(18)瑞典的Det Norske Veritas Certification AB(DNV);
(19)俄罗斯的EuroPartner(EP);
(20)奥地利的HolzCert Austria(HCA);
(21)德国的LGA InterCert GmbH(IC);
(22)加拿大的SAI全球认证服务(QIM)。
另外,曾经认可的认证机构加拿大的SFF和南非的SABS被暂停或吊销了认证资格。还有7个国家的8个认证机构向FSC提出了申请。
FSC的产销监管链认证和认证标志
(1) 产销监管链
FSC产销监管链分为两种类型:完全产销监管链认证和部门产销监管链认证。选择第一种类型的生产者必须,而且只能使用认证的原材料,而第二种则指森林生产者同时使用认证和非认证的原材料。
相应的产销监管链体系采用以下3种控制方法:完全控制、绝对控制和混合控制。第一种方法是当企业寻求完全产销监管链认证时,管理制度非常简单,重点放在适当的记录和归档上。因为它只和认证的林产品有关,只要控制入、存货清单和输出即可,不需要进行认证产品和非认证产品的分离、识别和控制。第2种方法和第3种方法都是针对部分产销监管链认证的。绝对控制是指生产者通过物理分隔、标记等方法,保证认证材料和非认证材料完全分离。混合控制指生产者进行产品加工过程中含有认证和非认证的材料。
针对在加工过程中含有认证和非认证的材料,森林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专门的政策,称为“基于百分比的声明政策”。如果产品生产线按最低百分比采用了经FSC认证的材料,那么这条生产线的最终产品可以贴上FSC认证标志,并在标签上要标明认证原材料所占的百分比。FSC允许贴有FSC标志产品的原材料,不是全部来自经FSC认证的原始木材或纤维,可以混和未经认证的(非争议性或限制性的)原始木材或纤维,回收木材或纤维,或者非木质纤维。各种产品的最低比例要求是不一样的,如对实木产品(原木、板条、包装等),其认证产品的重量或材料百分比必须超过70%;组合产品(胶合板、家具和乐器等)认证产品百分比必须超过70%;木片和纤维类产品(刨花板、纤维板、纸浆和纸等),按重量至30%的原材料经过认证,至少所使用的纤维和木片的总重量的17.5%经过认证。
2004年,FSC修改了其产销监管链标准,将其认证产品分为三类,并有不同的认证标志,包括FSC完全认证产品、FSC混合来源认证产品和FSC循环产品。FSC完全认证产品指的是产品所有的原材料均来自于经过FSC认证的良好经营的森林;混合来源的认证产品包含了经过FSC认证的材料以及可控材料或回收材料;FSC循环产品指的是产品使用的都是经过消费的再回收材料。可控木材指的是经过确定的没有采伐自以下森林的木材或木材纤维:①破坏了当地传统和民间权利的林区;②未经FSC认证的受到森林经营活动威胁的高保护价值森林;③经过基因改良或非法采伐的林木。
相应地,FSC发布了《森林经营企业供应的非FSC认证的可控木材标准》、《公司供应和生产FSC认证产品标准》、《非FSC认证的可控木材标准》、《FSC产品标签要求》、《FSC比例声明政策》等。
另外,FSC为了降低认证成本,还出台了针对产销监管链认证的联合认证和多地点认证政策。
(2)标签的使用
只有通过FSC产销监管链认证并按期年审的产品才能使用FSC标签。不同类型的产品按照FSC的要求将贴上不同的标志。如果产品的加工过程分多个步骤,或在不同的工厂甚至在不同的国家加工,每一个步骤都必须经过审核,以确保FSC认证的木材确实来自经过FSC认证的森林。任何贴有FSC标志的产品,在FSC标志上都印有产销监管链证书号,一旦出现疑问,可查询证书持有者身份。如果采用最低百分比方法,标签上就应该标明百分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