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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人权 |
1、 人权的概念和内涵。 人权(Human Rights),就其本义而言,是指“人的权利”,或“作为人权的实现形式”,是从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再从法定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就其权利主体而言,人权可以分为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 人权,就权利的内容而言,可以分为生存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政治权利等三类。其中生存权利包括生命权、人身权和人格权等,是人的起码的和首要权利,是人权的起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人的社会生存的基础权利,是人权的最大量和最普遍的内容;政治权利,是人权的核心内容,这一权利是人权中的最高层次的权利,也是保证其它权利实现的权利。 人权,就是资产阶级革命中为反对中世纪神权和封建特权而提出的口号。这一口号在提出之初,代表着资产阶级的价值观,介也包含了普遍意义上的对于人的价值和权利的追求。并且,人权概念和内涵,也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当今人权的概念已经被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并以国际法的形式确立。 从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来看,尽管在人权内容的标准上有着国家与社会的差别,但在其实质规定上,则是基本一致的。这也是我国同意签署并批准人权公约的基本原因。 2、 人权与生存权 劳动者人权,首先是劳动者的生存权即要求确保人的基本生活条件的权利。劳动者的生存权主要包括劳动就业权、劳动分配权、劳动保险权、劳动安全与卫生权等,即体现为个别劳动权。这种权利是在与雇主构成的劳动关系中具体实现的。要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就要限制资本的自由权,特别是对于劳动契约的自由和财产权的自由加以制约。但由于经济地位和社会身份差别,个别的劳动者是无法与雇主对等抗衡的。为此,劳动者为了摆脱个人孤立无援的状态,只有结成一个群体与雇主对抗。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社会主义的出现,争取生存权遂成为劳工运动的主要目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生存权作为人权的基本内容,更逐步成为各国政府和各个阶层的共识。而且,生存权的内容,也从维持生命状态的最低生活标准,发展为人的生存与全面发展的权利。尽管如此,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劳动者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劳动者争需获得的基本权利,仍然是在就业、消除贫困、得到完善社会保障方面,因为这些权利关系到劳动者及其家庭的生存。 3、人权与劳动者的主要权利。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从维护人权的角度,对于各国在维护和促进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在该公约的第三部份,即人权内容的规定中,具体规定了人人应享有:工作权、公平工资的劳动报酬权、安全卫生权、休息休假权、组织和参加工会权、罢工权、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权、妇女儿童的劳动保护权,以及免于饥饿、达到体质和心理健康、接受教育、参加文化生活和享受科学进步所产生的利益和权利。在这里,各国劳动法律所普遍规定的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几乎全部囊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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