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美国国务院就曾非正式地提出在关贸总协定中写入禁止不公平劳动的条款。虽然美国政府认为所谓不公平是指在工业生产力及整体经济情况所允许标准以下的劳动条件,但由于其他国家无法对所谓“不公平”(unfair)一词的定义达成共识,美国政府的这项建议未获采纳。事实上,在目前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唯一与劳动基准有关的条款,仅是在所谓一般性免责条款(general exceptions)中,允许会员国采取措施,禁止监狱劳工所生产之货品而已。 1955年日美关税谈判,日本同意将劳工的薪资水准维持在公平的层次(fair level)。其后,日本国会制定了该国第一部最低工资法。 1978年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谈判,美国政府曾非正式提出建立一套国际公平劳动基准制度(IFLS,International Fair Labor Standards)。 1979年7月,美国政府正式提出一项建议,主张在1991年进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时,应考虑两项最基本之国际劳动标准:一是禁止某国之出口工业,采取较其他经济部门为低的劳动基准;另一则是对危及生命的毒性物质,应建立一套全面性最严格之暴露水平(exposure levels),而这些标准应对所有生产事业均一体适用,但该建议未被采纳。 1993年,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马拉喀什会议上,美国等发达国家提出在国际贸易规则中设立“社会条款”,把贸易和劳工标准联系起来,其主要目的是想利用政治性标准来限制发展中国家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但因为发展中国家的反对而未成功。社会条款即有关社会权利的条款,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工权利、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的有关人权,其中劳工权利是其基本的和核心的内容,或者说,社会条款问题主要是劳工标准问题。 1996年12月(1995年1月1日WTO成立后),在新加坡第一届部长会议上,美国又提出在WTO内引入一个劳工问题的工作程序,并建立一个劳动标准工作小组。这个提议虽未获通过,但在会议结束后发表的宣言里对劳动标准问题作了以下声明:“我们再次承诺遵守国际公认的核心劳动标准(Core Labor Standards)。国际劳工组织是设立和处理这些标准的权力机构,我们确认支持其促进这些标准的工作。我们相信贸易增长和进一步自由化所带来的经济增长和发展有助于提高这些标准。我们反对利用劳动标准实现贸易保护主义的目的,并同意这个问题不能影响一些国家——特别是低工资的发展中国家——的比较优势。在这方面,我们注意到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lLO)秘书处将会继续他们目前的合作。” 1999年12月,在美国西雅图召开的世贸组织新一轮谈判过程中,美国提出了要在世贸组织协议中列入保护劳工权利的所谓“社会条款”,将劳动标准和自由贸易挂钩,对于不遵守国际公认劳动标准的国家,应当予以贸易制裁。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反对将劳动标准与贸易联系在一起,最后美国的提议与这一轮的谈判一样在各界人士的抗议浪潮中匆匆收场。但是,对于社会条款问题的争论却仍然在继续,并且可以预见,包括劳工权利和环境保护等问题在内的社会问题必将成为世界贸易组织在21世纪进行多边谈判的焦点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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