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五保户
五保户救济有很长的历史了,可以追溯到20 世纪50年代。它所瞄准的对象主要是“三无人员”,即没有工作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没有法定赡养人的人。五保户救济主要着眼于为五保对象提供食品、衣物、居住、医疗和丧葬费用。五保户被看作社会经济阶梯的最低端,所以,被看是五保户常常有某种程度的社会耻辱感。在统一救助的体制下,五保户救济通过政府的民政部门发放,在分散救助的体制下,则通过村或乡镇来支付现金或实物。 分散的救助以往是依赖于乡村提留形成的基金,但2002年的农村税费改革导致这种提留终止。2006 年1 月,国务院发布规定,把五保户救济的责任从村级积累转移到地方财政预算(当然贫困地区可以从中央政府获得资金支持)。这项规定还强调,五保户的福利救助水平应该由省政府决定,或者在省政府授权下由市级或县级政府决定,而不是交给村委会或乡政府。根据官方的估计,2007 年共有 530 万名五保救助对象,其中 410 万享受分散供养,120 万享受集中供养。
(2)特困户
特困户救助项目目前正被合并到农村低保项目中,传统的特困户救助针对的是极端贫困家庭,即由于重大疾病、灾害、意外事件和残疾等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收入低于官方贫困线的特困户。其与五保户不同之处在于,特困户救助从性质上具有标准低、阶段性的特点。获益形式既有现金支付也有实物提供。决定是否符合受益条件的收入和资产门槛,通常由本地确定。由家庭提出申请,经村和乡镇两级批准,才能成为特困救济的对象。随着全国范围的农村低保项目的推广,农村的特困户救助目前已经纳入到低保制度中。因此,截至 2007 年底,特困户救助的人数已经急剧下降到大约30 万人。
(3)农村低保
农村社会救助领域最显著的进步是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农村低保制度(在 2007 年 7 月的文件中提出),根据这个决定,该制度已经得以快速扩大。截至2007年底,全部31 个省市都已建立了农村低保制度,受益的人数攀升到 3 450万人。在规模快速扩大之后,农村低保已经成为农村地区最重要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它主要由地方各级政府提供资金,由中央财政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 农村低保制度是以城市低保制度为模型构建的,在设计上有诸多相似点。享受农村低保的主要标准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官方确定的低保门槛。国务院的决定确立了享受标准的基本政策和审核机制。不过,截至最近的经验表明,这些标准和官方的贫困线关系较弱,在不同的地区之间差别很大。像城市低保一样,收入调查常常辅之以其他非收入标准,这部分是由于可靠地衡量家庭收入的难度很大。如果不能提供收入证明,则常常根据上一年的农村平均收入为其确定一个“假定收入”水平(O’Keefe,2004)。救助资格往往只维持一年,必须逐年更新。原则上,低保制度遵循补齐标准的设计,即人均补贴标准取决于低保门槛与家庭人均收入之间的差额。但是,在执行中究竟在多大程度上遵循了这个原则,目前尚不清楚。最近的规定是把每月的低保福利水平提高了10 元(2008 年 2月),同时允许经济状况较好的地区更大地提高救助幅度。2007 年的平均低保标准是每人每月 70 元,平均补助水平是每人每月41元。
(4)医疗救助
与卫生部全面铺开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相并行,民政部在 2003 年实施了医疗救助项目,在其他转移项目之外,旨在为那些需要额外帮助的农村贫困家庭减少医疗费用负担。在实行合作医疗的县,医疗救助采取的形式是帮助农户负担合作医疗缴费,或者共同支付发生的医疗费用,或者两个办法同时采用。在没有实行合作医疗的县,医疗救助采用直接支付医疗费用的方式给予救助。医疗救助主要瞄准如下三组人群:有大额和潜在致贫医疗开支的家庭、贫困家庭(典型的五保户、特困户和低保户)和其他应予救助的家庭(最常见的类型是重点优抚对象、下岗职工和低保边缘户)。医疗救助资金大部分来自中央、省和县级财政,也有部分来自乡(镇)财政、福利彩票收入、社会捐助和发展援助资金。这些补充来源的比重,在比较富裕的县通常较高。医疗救助项目的覆盖面迅速扩大。根据世界银行和国家统计局在 2004 年进行的村级调查,48.9%的县(33.5%的贫困县和 53.6%的非贫困县)报告说,截止2004 年底至少发生过部分医疗救助的事例(受益者人数为正值)。截至2006 年底,所有的农村县都建立了医疗救助体系。截至 2007 年底,有2 900 万农村地区的民众获得了医疗救助,大约为2005年的人数的3倍。
(5)自然灾害救济
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繁的国家,2008 年 5月 12日四川发生的大地震就是对人们的一个提醒。除了地震以外,诸如洪水、干旱、山体滑坡、台风、海难和山火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重大的人员和财产损失都是重要的关注点,推动政府在减灾和救济方面作出巨大而长期的努力。据估计,2007 年自然灾害影响到全国30%以上的耕地,其中受水旱灾害影响的面积占全部受灾面积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