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劳动法和地方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的规定员工是指所有为公司工作的人员,不论其职务、是直接聘用、合同制聘用或以其它形式代表公司。
工时是指员工为企业工作时间
工资是指为企业工作应得的报酬
为了更好的理解BSCI认证对公司员工的定义,以苏州市为例,主要探讨和比较全日制员工和非全日制员工的区别:
一、定义。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用工合同。是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而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三、协议。是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而全日制用工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四、试用期。是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而全日制用工的,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三个月以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其他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
五、合同的解除。是规定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全日制用工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六、最低工资。是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而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执行的是月最低工资标准。
七、工资结算。是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而全日制用工的,工资应当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举例: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2007]69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
苏州市区、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吴江市、太仓市均执行江苏省月最低工资一类标准,由原750元调整为850元。
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苏州市区、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吴江市、太仓市均执行江苏省小时最低工资一类标准,由原6.3元/小时调整为7.2元/小时。
三、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的口径
最低工资标准应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五、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确保落实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监察,对故意压低劳动者工资,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在本例中,苏州市对公司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员工的最低工资标准分别做了规定,也反映了二者工资算法的区别。
全国各地关于工资的规定都会有所不同,具体情况应参考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规定。工作时间均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特殊的行业或工种需要特殊工作时间的,需提供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不定时工作制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