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与核心劳工标准。 “人权”这个词在《国际劳工组织章程》里并没有出现,但是“人权”这个概念渗透在章程所载的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和它所遵循的原则之中。最明显的体现,是《费城宣言》要求“全人类不分种族、信仰和性别都有权在自由和尊严、经济保障和机会均等的条件下谋求其物质福利和精神发展”。在国际劳工大会国际劳工组织地区会议通过的许多决义中,多次强调保障人权对实现国际劳工组织目标的重要性。 1969年第35届国际劳工大会曾确定国际劳工组织在人权问题上的活动范围包括:结社自由、劳动自由、消除歧视和促进就业机会均等、劳动权利、取得最低收入的权利、得到社会保障的权利、得到适当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的权利,以及对目的在于促进和保障人权的措施有参与的权利。但是,按照国际劳工组织对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分类,则把有关结社自由、废除强迫劳动、机会均等和待遇平等三个方面的公约和建议书,列为关系到基本人权的国际劳工标准。而核心劳工标准中,除了这三个方面最基本的六项公约外,还包括有关废除童工劳动的两项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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